提问:
我司拟进口不锈钢制锻件(实心椎形的壳体)、轴承、轴、密封圈等物资,对不锈钢制锻件(实心椎形的壳体)进行加工后与。轴承、轴等组装成具有独立功能产品。请问不锈钢制锻件(实心椎形的壳体)是否属禁止类物资,我司能否就此向海关申请开展加工贸易手册。
回答:
贵公司拟进口的不锈钢制锻件(实心椎形的壳体)属于加工贸易限制类物资,但是具体商品名称不同,可能会涉及到商品分类的不同,您可参考江苏电子口岸政策法规一栏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(http://www.zjport.gov.cn/top/detail.jsp?fid=104288&category=zcfg&dir_name=%E6%94%BF%E7%AD%96%E6%B3%95%E8%A7%84)中的2007年之前已发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。 贵公司可向海关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。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,除对限制类商品在申请资料中予以标注外,还需申请限制类商品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相关情况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,会在批准文件中对限制类商品和深加工结转业务予以标注,海关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备案,并按照44号公告规定计征台账保证金。如有其它疑问,欢迎拨打江苏电子口岸客服电话0571-87850258.
关于不锈钢制锻件(实心椎形的壳体)等进口料件开展加工贸易的咨询
http://gulouqu.cpa.js.cn/fuwu/272.html
我司拟进口不锈钢制锻件(实心椎形的壳体)、轴承、轴、密封圈等物资,对不锈钢制锻件(实心椎形的壳体)进行加工后与。轴承、轴等组装成具有独立功能产品。请问不锈钢制锻件(实心椎形的壳体)是否属禁止类物资,我司能否就此向海关申请开展加工贸易手册。
回答:
贵公司拟进口的不锈钢制锻件(实心椎形的壳体)属于加工贸易限制类物资,但是具体商品名称不同,可能会涉及到商品分类的不同,您可参考江苏电子口岸政策法规一栏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(http://www.zjport.gov.cn/top/detail.jsp?fid=104288&category=zcfg&dir_name=%E6%94%BF%E7%AD%96%E6%B3%95%E8%A7%84)中的2007年之前已发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。 贵公司可向海关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。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,除对限制类商品在申请资料中予以标注外,还需申请限制类商品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相关情况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,会在批准文件中对限制类商品和深加工结转业务予以标注,海关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备案,并按照44号公告规定计征台账保证金。如有其它疑问,欢迎拨打江苏电子口岸客服电话0571-8785025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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